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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党代会基本知识
1.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3.高等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4.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5.高等学校党代会的代表的选举要求和程序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6.高等学校党代会的代表的资格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7.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的要求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8.高等学校党代会选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9.高等学校党代会选举的投票方式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10.高等学校党代会选举的有效票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1.高等学校党代会选举结果宣布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2.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3.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4.高等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选出的)常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党委宣传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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